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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生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申诉流程

2024-04-17 08:19:12 点击321

 

保定市满城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

关于学生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申诉流程

 

学生本人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。

一、申请

学生提交申诉书。申诉书要写明申诉事项、理由及要求,并由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共同签名。学生在向班主任提交申诉书的同时,要同时提交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。班主任核验后将申诉书交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
二、受理

(一)不符合受理条件的
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核验材料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须出具《不予受理决定》。

(二)符合受理条件的

1.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核验材料以后仍维持原处分的,须出具《受理答复书》。

    2.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核验材料以后建议变更处分决定的,须书写处理变更意见,交由主管副校长报批校委会讨论决定。有变更决定后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《受理答复书》。

(三)在学生申诉期间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变更处分决定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对学生的有关处理决定。

三、办结

1.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学生书面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。

2.如学生对学校复查还有异议,可在15个工作日内,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
四、善后处理

1.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,学校会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。

2.对于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,学校会及时告知投诉人,并妥当处理。

 

2024年4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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