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正在浏览: 首页 » 平安校园 » 正文

卫生安全管理制度

发布人:   发布时间:2017-07-03 09:25:38   来源: 本站原创   浏览次数:打印 关闭

 

(一)校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
  1、学校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,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。
  2、医务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,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,买药时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,发现有伪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一律退货,并调查追究经办人。
  3、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,对过期药品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,并注明药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价格,然后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。
  4、医生不开过期药品,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,立即退回处理。
  5、发药时要告诉学生怎样安全使用药品,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,服药时间、药量、分几次服完等。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,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。
  6、经常检查卫生室电器设备,用电开关及线路若有漏电、断电,应立即报告总务处进行检修,防止火灾的发生。
  7、医务室使用高压锅消毒时,谁消毒、谁负责,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。
  8、医务人员要坚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管,严防医源性交叉感染。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、浸泡,每学期检查1-2次。发现生锈、破裂,功能不全即淘汰。
  9、条件不具备时,不要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或其他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,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医院处理。
  10、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,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。
  11、医务室对学生就诊情况进行登记,每半月统计并保送给教导处,如有特殊病情和流行病迹象,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。
  12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。
  (二)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
  1、学校要按照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,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、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。
  2、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(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)必须经县卫生局、教育局批准,并由县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。
  3、为杜绝意外发生,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站提供,学校医务室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。
  4、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,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“一人一针一筒”,加强无菌观念,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,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。
  5、开展学生常见病、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,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,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,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。
  6、未经县教体局、卫生局、卫生防疫站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。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,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;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